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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什么?

刑事辩护 2024-06-09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主要区别在于权利主体和适用情形。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方,适用于先履行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方,适用于先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抗辩权对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 处理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常见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选择时应考虑效率、成本和证据情况。协商快速且成本低,但可能难以达成一致;调解可寻求第三方协助,更具灵活性;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成本和时间消耗较大。
  •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区别明显。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具体操作上,先履行抗辩权需证明对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则需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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