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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伤鉴定十级伤残。现在年龄是47周岁。可以赔偿多少钱

工伤赔偿 2019-05-03 05: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有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辞职的还有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单位不报工伤,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社保则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 10级伤残的:
    1.社保按缴费工资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个月工资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 1个月工资;
    2.如辞职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你本人工资,由单位赔付。 如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如需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 工伤职工赔偿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
    工伤职工赔偿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与普通劳动者没有区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不足15年的,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可以延长缴费5年,延长后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转入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150元/天);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劳动能力鉴定费;
    7、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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