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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法定条件

合伙企业 2024-06-20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满足法定条件,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满十五日内召开。后续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或相关方提议时召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不遵守这些条件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首次由法院召集和后续由相关方提议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选择不同方式需考虑实际情况,如债权申报进度、债权人分布和破产程序需要等,以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决策的效率。
  • 债权人会议召开需依法进行。首次会议由法院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十五日内召集。后续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会议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决议需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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