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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原告与被告的身份?

行政纠纷 2024-06-27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原告需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告身份则根据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或复议情况确定。若不及时明确双方身份,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 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身份的界定通常基于法律规定。原告为权益受侵犯方,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选择处理方式时,应首先确认侵犯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然后依法确定对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行政诉讼中原告为权益受损方,被告是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具体操作:1. 确认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2. 根据行为确定被告,如是原机关行为则其为被告,若经复议维持,则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3. 原告需证明自身权益受该行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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