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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子邮件发给我的直接领导辞职信,但我们从来没有告诉人力,30天后,因为我没有完成交接,所以我没有办理离职手续。30天后,我该怎么办,因为我没有完成交接,所以我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7-03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直接提交辞职申请书即可。待公司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索要双倍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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