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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接受如何执行收监

刑事辩护 2024-07-05 12: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看守所不收的,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才可收押。法律依据: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判决后执行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具体由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分配,正式分配后五天内由所在监狱通知家属。
  • 需要结合暂不收监的原因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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