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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济南某县某公司下岗职工,企业于2003年宣布破产。公司被拍卖后由原公司几位领导人购买了原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不知道在破产前的什么时候转入到上级主管部门),拍卖的资金远远不够分配给欠发职工的各种应得款项。在接受原有职工的前提下新公司成立,3年来没有搞过一天经营,没有让我们上过一天班,也没有任何关于新公司的各种消息。2006年12月20日,我们突然接公司通知,要求我们在12月30日之前,向公司写书面申请,或上班或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发1万元就业补助。后经打听,知道上级部门为了解决职工再就业,在原公司土地上开发房产,把一楼无偿作为新公司的经营场所(价值数百万元)。同时返还土地转让开发返还金100余万元。现新公司领导不承认这些财产是公共财产,说这些财产是他们几个股东的。因为他们收购了拍卖的原公司(土地使用权除外)。并且他们说你们上班也没有资金经营,要集资的(公司经营是不可能的,只有自谋职业了),自谋职业的那一万元钱也没有,要等着(听说100多万元的土地转让返还金已经挥霍一空)。我想知道这些财产是不是属于原公司职工的?如果是的,我们想要求:1 把100多万元土地返还金补缴欠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2 补发欠我们的工资,3 拍卖经营场所,发放职工失业安置金。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哪些是可以做到的?

破产清算 2018-08-15 1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的破产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可与其他工友直接到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 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目前的规定,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金额包括利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一并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和利息,也就是说只退计入个人帐户的钱,进入社会统筹的不退。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除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外,各地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还有相关规定,以深圳为例:  丧葬费: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养1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养2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养3人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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