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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消费者法》来惩罚,还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卖羊头狗肉和假冒名牌的装饰材料?

不正当竞争 2020-01-09 1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   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 、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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