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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拆迁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7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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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拆迁的法律问题

  目前,拆迁大概可分为三类:基于公益,比如建公路;房屋重建,所谓危改房;第三类就是商业目的的开发。而目前第三类是国内拆迁中最多的,也是引发纷争最大的一块。

  目前很多人对修公路兴致不大,却对建房子非常感兴趣,就是因为它有巨大的利润。而这种“利润”隐含的腐败黑洞是难为外人所知的。

  比如说拆迁,房地产公司要拆迁某个房子,他自己是不能去拆的,不是因为他没有这个能力,是因为有关机构不让他拆迁。而这种机构负责人自己往往就开拆迁公司,你要让我批你的地,前提条件是必须用我这个拆迁公司。那么拆迁公司利润有多大呢,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能够达到30%,那么拆迁公司的利润能到百分之五六十。

  这种拆迁公司进行拆迁,主要方式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就要用到暴力方式,断水断电,把楼梯拆掉,让你无法进门,每天骚扰你。现在媒体报道的一些恶性拆迁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

  而法律对此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存在一些问题。实体问题,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不是特别完善。比如说土地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由双方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就是说被拆迁人的地如果要给开发商,必须本人先申请,然后和开发商一块儿到房管局去登记,这样才能完成整个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但是现在正好倒过来,拆迁公司只要向房管局申请,房管局不经过被拆迁人的许可就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是明显违反土地法的。

  第二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程序上讲有很多问题。

  比如第15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执行。就是说我和拆迁公司如果有不同的看法,那么我可以起诉,他也可以起诉,但是在诉讼期间,拆迁公司可以先行拆迁,就是把我的房子先拆了。

  另外,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应该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但这个裁决部门是怎么裁决的,因为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所以它怎么做都不违法。

  然后是第16条,假设我们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第17条规定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迁,责成谁呢?没有限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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