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首先,普通仲裁时效同诉讼时效一致。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等。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于朝勃律师。
合同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首先,普通仲裁时效同诉讼时效一致。
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殊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定情形之下,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其同时也适用上述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等的规定。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