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研博律师。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所有的行政处罚均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处罚。
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及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多次多个机关的处罚。
第五,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只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第六,行政刑事责任适应原则,行政处罚后并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给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两年内如果未被发现的,那么不追究行政责任。当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应该是六个月。单行条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