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等。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黎名元。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