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邵丽霞律师。
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申办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持有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3、申请材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登记证》等等。
4、办理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国内居民解除收养登记服务。市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省内的解除收养登记服务。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