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撤乡并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2

摘要 撤乡并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这爱我们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农村并不是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力的,并且对于房屋有关的房产税也是不需要征收的,这在条例中都有规定。

一、撤乡并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撤乡并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农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对企业在农村的生产经营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不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地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仍不征税。

二、农村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存在差异,比如说有一些农村对于土地使用税这个方面就是不需要缴纳,在这种请款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税收征收的主体并不包括我国农村地区的,而且即使对于城市征收的时候也是依据规模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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