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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7-27

摘要 离婚探望权利的规定是婚姻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离婚之后另外一方是享有对孩子的探视的权利的,这样一种探视的权利不能够受到任何人的阻挠,并且另外一方是需要进行一个协助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非常有利的。

一、离婚探望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探望权利的规定是婚姻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离婚之后另外一方是享有对孩子的探视的权利的,这样一种探视的权利不能够受到任何人的阻挠,并且另外一方是需要进行一个协助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非常有利的。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条注解: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条注解: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离婚之后并不意味着其中一方就和孩子永远的告别了,还是有机会可以看望孩子的,而且这种探望的权利的话,他有一个期限方面的规定可以固定的,或者双方协定的什么时候来进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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