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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商场猥亵6岁女童被刑拘,猥亵未成年人如何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2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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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一般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未成年人是需要由监护人进行监护的,猥亵未成年人是属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近日,男子在商场猥亵6岁女童被刑拘,那么猥亵未成年人如何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男子在商场猥亵6岁女童被刑拘,猥亵未成年人如何处罚

  3月21日20时许,白云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带6岁的孙女在同和街某商场玩耍,期间孙女被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并于当晚将涉案嫌疑人钟某(男,广东人)抓获。目前,嫌疑人钟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罪的判定

  1、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

  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笔者就撰文建议建议:将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猥亵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发表于《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修九实质上采纳了这样的建议。

  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强奸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也建议将刑法第236条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

  以上知识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男子在商场猥亵6岁女童被刑拘,猥亵未成年人如何处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按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多少年依据犯罪情节而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快车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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