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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因感情纠纷持刀伤人,故意伤人罪减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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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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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近日,上海一女子因感情纠纷持刀伤人,故意伤人罪减刑的情形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上海一女子因感情纠纷持刀伤人,故意伤人罪减刑的情形

  据上海警方通报,今天上午9时许,一女子在江苏路某商务楼内持刀划伤5人。民警接报后迅速到场将该女子控制,并将伤者送医治疗,其中4人无大碍,1人正在治疗中。经初步了解,肇事者方某(女,37岁)于5月15日从外省市来沪,自称因情感纠纷于今日上午进入该商务楼某公司寻人未果,后情绪激动持水果刀伤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详细情况以警方后续通报为准。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方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方某仅因感情纠纷寻人未果,便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威胁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五人受伤的后果(其中1人仍在治疗),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对在场的其他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如果经鉴定,确实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国家机关将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对方某的评价自然是消极否定性的,方某自然会得到她应有的惩罚,但这种极端的案例似乎越来越多,仅仅因为“情感纠纷”、“家庭矛盾”、”工作不顺“等等非常普通且常见的理由就制造各种极端的社会事件,并且恶意伤及无辜,此种行为之恶劣,令人发指,这到底仅仅是个人偶发行为还是有更为深层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除了法律的事后惩罚外,是否还有其他能够事前预防的措施,将某些看似平常的矛盾能够化解在看似平常的措施之中,提前处置纠纷,避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当然,无论是出于“情感纠纷”还是“家庭矛盾”亦或是“工作不顺”,所有的理由和借口都不是实施极端危害行为,尤其是伤及无辜的托词和辩白。请负起一个成年人的责任来,既然做了违反法律之事那就得接受法律惩罚,并且,法律的惩罚将成为你一生不可承受之重。

  二、故意伤人减刑的情形:

  1、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 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综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至少造成了他人轻伤的伤害程度,而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罪轻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要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

  三、故意伤人重伤能否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如果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害的话,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也比较大,同时对其的起刑点就为3年,根据这些则行为人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但要是其得了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则还是能够申请取保候审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一女子因感情纠纷持刀伤人,故意伤人罪减刑的情形”的详细内容,就此事件,众多网友纷纷表示不可理解,竟然有人会因感情纠纷采取极端行为,拿无辜的人来撒气,这种行为真是害人害己,叫人震怒。更有网友试图以“地域黑”,“性别对立“等网络敏感话题引起关注。不过,无论事出何因,都希望各位网友保持冷静,理性思考,在法治社会,所有的事情最终都必须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用法律对方某的行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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