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程序都是怎样的
1.司法鉴定程序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科学和合法。
2.该程序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以及鉴定文书的出具和出庭等环节。
3.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标准,确保鉴定活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鉴定流程及标准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委托时应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符合受理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鉴定人员进行,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补充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等,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应符合相关规定,由原鉴定人或其他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5.重新鉴定:
当原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三、鉴定文书与出庭
1.司法鉴定文书出具:
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2.出庭:
鉴定人应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出庭时,鉴定人应依法实事求是地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总之,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以及鉴定文书的出具和出庭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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