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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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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法律知识。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第一,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首先要考察行为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也不承担责任;反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将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素内涵,更重要的在于体现“有过错即有责任”的实质精神。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意味着在确定责任时,应把有无过错作为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不能将其他因素置于与过错同等的地位。因为过错的有无往往会涉及不同归责原则的转换,因而成为过错归责的最终要件。

  第三,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把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作出比较,从而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有共同故意或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应以各侵权行为人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

  以上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作用就是使得社会秩序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这个原则是值得大家去多多进行了解的学习的。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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