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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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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如果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相当重要的,关系到原被告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那么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销售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一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二是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管辖

  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产品质量问题赔偿规定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品质量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全部内容。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处理当中,最终的结果是必须有人出来担责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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