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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管辖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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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立案的管辖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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