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被征用如何补偿标准
矿山被征用的补偿标准与征收土地相似,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根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来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用补偿的操作流程
征用补偿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现场指界: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共同确定征地的四至范围及附着物的权属和类别。
2.圈定范围:用红塑料绳圈定果树等附着物的四至范围。
3.鉴别附着物:征地人员按规定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鉴别,对不符合补偿规定的附着物进行现场告知和解释。
4.办理补偿登记:经鉴别属于应补偿范围的附着物,按规定进行补偿登记,包括标绘位置、量算面积、清点数量等。
5.现场确认: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签名确认。
6.处理已登记附着物:组织人员将已清点登记的果树砍除或作出明显标志。
7.存档和移交:对现场进行录像存档,并按规定将补偿表移交征地服务中心。
三、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
(1)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若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
(3)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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