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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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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是有不同的形式的,比如有限合伙或者普通合伙,不同的合伙形式是具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你知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区别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区别

  无论是普通合伙是有限合伙,德国法对合伙协议中的强制条款和选择条款都作了区分。在两种合伙形式中,只有很少一些条款是合伙协议中必不可少的,所有其它都已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必在合伙协议中再做出规定。德国立法中特别对两种合伙形式的本质特征做了规定。正因为此,仅在合伙人想修改通常适用的法律制度或修正法律条款时,才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特别条款的必要。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必须注明其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住所:两种合伙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规定并无差别。

  合伙目的:两种合伙形式在经营目的上并无差别。

  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必须规定合伙 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例如是以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

  与此相反,在普通合伙协议中,上述条款不是必备的,因为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出资:两种合伙形式关于出资没有什么差别。根据德国法,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他们要以现金还是其它方式出资。在这两种合伙形式的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都必须就出资形式达成一致。

  资本份额: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单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因为合伙人的资本份额(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本帐户来表示)决定了利润的分配。合理分配资本份额,能保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获取更多利润,这也是其经营企业的报酬以及对其承担的无限的个人责任的补偿。

  普通合伙并不需要这些区别,因为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以个人资产承担个人责任。

  责任数额: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其责任的最大限额。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中不必对此作出规定,因为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

  合伙帐目:与普通合伙不同,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建立一个合伙帐目是明智的。帐目中可列出出资情况、利益和亏损的分担、资金抽取、工资及利息。根据德国法,有限合伙做此规定是必要的,因为法规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股本帐户中抽取利润有不同规定。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则不必作此规定,因为有关抽取利润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人。

  其它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的。特别是对登记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德国法中都有充分的规定。补充条款或选择性条款在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适当,完全取决于有限合伙的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个别要求。

  需要补充的另一有用的信息是,在德国普通与有限合伙法中,两种合伙的合伙协议都不需要用书面形式。基于文件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考虑,强烈建议合伙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

  三、合伙企业如何注册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区别的相关内容,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并有权就此领取报酬,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公司。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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