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6 16:11
人浏览

  对于我国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它是需要根据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定结果来作出选择,并且对于我国的案件,在进行司法鉴定程序过程当中也要遵循相关秩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请求方的判定请求决议判定后,应当依据诉讼类型和案子状况采纳不同方法选聘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刑事诉讼在侦办初期的判定一般由侦办机关直接指使或延聘判定安排或判定人进行判定。在侦办后期及诉讼中的判定则有必要考虑请求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判定托付要由人民法院与两边当事人一起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 当事人请求判定经人民法院赞同后,由两边当事人洽谈断定有判定资历的判定安排、判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复核判定的条件

  判定委员会复核判定适用于以下三种状况:

  (1)判定不合的最终判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判定安排就同一问题的判定要求做出底子不同的判定结论,当 事人、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判定委员会判定,或许承办案子的司法机关主动决议提请判定委员会判定。这种和谐判定不合的判定是判定委员会的主 要使命;

  (2)受理特别的指定判定。有的案子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判定安排判定,直接由司法判定委员会判定;

  (3)受理单个疑难案子的判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子进程中遇到单个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判定难度极大,其他判定安排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判定委员会安排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判定。

  复核判定的条件,各省立法中存在差异:

  《吉林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则:“同一案子出现两个不同判定结论需求从头判定的,由司法机关托付市(州) 或许省司法判定委员会判定。”

  《河南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则:“从头判定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从头判定后,司法机关对判定结论有贰言的,应当委 托司法判定专家委员会判定;当事人有贰言的,经司法机关决议,可以托付司法判定专家委员会判定。”

  《黑龙江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则:省司法判定 委员会受理下列判定,即省级司法机关判定安排或省级社会专业判定安排难以作出判定结论的;省级司法机关判定安排或省级社会专业判定安排对同一案子的判定结 论有争议的;通过两次从头判定对判定结论仍有贰言的;外省司法机关托付判定的;省内有影响的严重、特大案子的判定,需求省司法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的。

  三、办理司法鉴定委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编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它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来进行作出决定,并且也要符合我国的鉴定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