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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不当得利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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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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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获得利益都是通过合法途径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的,但也会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那么不存在不当得利纠纷答辩状怎么写?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存在不当得利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家和通融***有现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家和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没有多收取货款。

  答辩人是于2003年11月17日因家和公司不执行于2003年9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的付款义务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此前答辩人曾经起诉过家和公司,但家和公司同意延期支付,所以答辩人撤诉,撤诉后家和公司仍不执行延期还款协议),朝阳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签发了(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规定家和公司应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答辩人支付货款26520.5元,15日内家和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支付令于2003年11月11日生效。12月初答辩人要求家和公司支付支付令规定的26520.5元,但家和公司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对清所有款项后一并支付,12月8日家和公司出具货款对清通知单,欠答辩人1566.36元,12月17日家和公司出具货款对清通知单,欠答辩人65762.94元。

  2003年12月18日上午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桂芳到家和公司领取(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规定的26520.5货款并协商终止合同事宜,答辩人、家和公司、北京物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并应家和公司代表王伟的请求在手写涉及价款的部分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其中王伟又特别加写了小写部分,合同填写完成后,只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另两方需经其单位财务和领导审核后才加盖的公章,并且答辩人20天后才取回加盖全部公章的合同,可见三方是非常谨慎和细致的,对合同的价款是经过家和公司和物美公司严格审核才最终确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家和公司要求返还的26520.5元并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答辩人收取的26520.5元是执行2003年9月22日协议书和(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确定的2003年9月22日之前的货款,9月22日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12月8日、12月17日、12月18日三方经多次对帐确定还欠答辩人66656元,并同意于2004年1月20日前付33328元,2月20日前付33328元,实际上答辩人分别于2004年1月20日和4月16日各收到了33328元,最后一笔款项迟延近两个月,从2003年11月11日支付令生效12月18日领取支付令的26520.5元货款到2004年4月16日付清全部货款,家和公司有充分的时间查阅账目,家和公司多次拖欠货款,其不可能在未查清账目的情况下多支付货款。

  2、即使答辩人真的多收了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权利,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03年12月18日答辩人、家和公司、北京物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规定:“经双方对帐确认的货款,转由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予以支付,且由丙方(指物美公司)先行代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予以垫付,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与丙方(指物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指家和公司)无关。”根据上述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规定可见债务人家和公司已将向答辩人支付66656元货款的义务转移给了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并由物美公司进行垫付),并且取得了债权人即答辩人的书面同意,该66656元债务的转移已经生效,并且最终也是由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此家和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答辩人的追索权,家和公司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没有多收取家和公司的任何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资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家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二、不当得利判决书

  原告张**,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被告李**系表兄弟关系,2009年3月,被告李**与他人合伙办厂,但缺乏资金,原告得知被告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说让被告拿自己的钱用,遂和被告一起到当地建设银行取出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10万元,然后立即存在了被告人的银行卡中。2009年4月,被告与他人合伙办的厂顺利投产开业。2010年1月,原告因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及其孳息。因此提出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0年1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行为人交付赠与物即为赠与合同的履行,本案被告取得财物系赠与的结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出下列证据:1、证人张*、张**、李*、李**等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当初只是为了帮助被告李**,并没有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2、原告提供给法院自己在银行取款时的取款凭条,证明自己曾经在银行取款;3、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得的原告将钱物存到被告银行卡时的存款凭条及款时的录像,证明自己将诉争财产存入了被告账户。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上述证人均系原告亲属,其证言不能采纳。对于上述第二、第三两份证据为提出质证意见。被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0万元钱物的合法依据,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中的资金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中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这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0万元钱物的合法依据,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判决如下:

  1、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2、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任*

  人民陪审员 杨**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三、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不存在不当得利纠纷答辩状的相关内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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