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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0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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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1.根据法律规定,有效合同指符合法律生效要件,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则是因缺少必要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效性取决于特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1.如果无权处分者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且需赔偿损失。

2.具体到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方为有效。

3.反之,未经追认,合同为无效,需赔偿相对人损失。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通常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除非被代理人追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1.行为人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追认即无效,行为人需承担责任。

2.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未追认视为拒绝。

3.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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