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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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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伤情鉴定,以至于后续的维权很难举证证明,包括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很好得到法院的支持,都会受到不利影响。更多关于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程序

  (一)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四)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司法鉴定业务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很多故意伤害的案件是可以避免掉的,我们遇到纠纷一定要采取理性态度解决。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程序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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