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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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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指在两方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设立民事关系,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在网络上完成一些活动。例如网上购物、网络订立合同等等。那么电子合同的类型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一、电子合同的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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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子合同有效的条件

  电子合同需具备,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合同的标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并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才有效。

  三、合同的有效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销。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又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应作缩小解释,仅指其中的强行性规范, 不包括任意性规范。 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一般的原则。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 合同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故以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防线。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违反它的合同严重背离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弥补社会发展使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社会风气。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自然人签订合同, 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有如下例外:

  (1)可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3)可独立签订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实合同,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

  (4)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和处分;

  (5)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

  这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电子合同的类型的相关内容。电子合同往往会出现在网络购物中、国际贸易中等等。虽然它方便快捷,但是还是需要遵循法律来订立合同。若您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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