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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2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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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利用自己职权上的便利往往会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构成犯罪之后,会被追缴违法所得,那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如何执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另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二、药品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

  药品违法所得的计算:药品违法所得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对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中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为以下公式

  生产的: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金。

  经销的:销价—进价—已交税金。

  为投机倒把提供货源等方便条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

  商品已售出,货款未到应计算违法所得。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无照经营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按投机倒把案件方法计算违法所得。

  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按其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对个人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确定的按违法行为人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做为确定违法所得的依据。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对经核准登记但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加工假冒伪劣商品 ,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计算问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如何执行的相关内容,追缴违法所得一般是人民法院执行相应的程序。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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