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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0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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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追究民事责任的时候,一般会看案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那么,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任,若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使其行为造成损害,也不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二)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三)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

  (六)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七)适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三、过错推定责任八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199条);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1222条);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45条);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5条);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7条);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8条);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的相关知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在实际操作中适用的最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对方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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