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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0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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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管是哪一种解除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那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哪些

  有下列法定事由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需要其他方式辅助,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权。如果当事人就解除权问题发生争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国法律没有特别的要求。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或者法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必须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既没有约定的期限也没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理期限的经过将导致解除权消灭。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限有异议的,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解除,例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等情形。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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