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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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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市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的相关知识,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孤儿、弃婴、有父母的孩子需要办理的手续都不相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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