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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有哪些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3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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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安全它是需要大家进行保护的,对于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一些危害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如果利用一些危险物品来进行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需要接受法律处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公共安全有哪些行为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玩。

  一、公共安全有哪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妨碍公共安全的处罚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公共安全有哪些行为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有一些刑事案件,它会对我国的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其中公共安全也可能会触发一些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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