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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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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下班时间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是需要了解自己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工伤的,可不可以去进行索赔都是需要知道的,那么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一)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事故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与工作相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除了可以请求责任方给于交通损害赔偿外,还可以找公司要工伤补偿。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件介绍:

  贾某系某公司的主管,2009年1月前往公司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随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医院抢救及时,贾某只是面部挫伤,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对方负全部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后,贾某痊愈出院。但在如何向肇事方索赔以及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上却遇到了两难。因为单位认为他不是在公司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时公司认为他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首先可以确认,贾某在这个案件中享有两个诉权:

  (一)因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要求工伤待遇的社会保险纠纷诉权

  (二)因肇事方引发交通事故给贾某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权。

  1、贾某因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法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贾某的伤害,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尽快为贾某申报工伤。贾某也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做好准备。

  2、贾某可以同时要求肇事方和单位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贾某单位之所以认为他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而不是单位承担,也是有由来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贾某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

  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这是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力的一种竞合。即受害人既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又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两个权力是同时存在的,其中的任何一个任何一个权利的实现并不能取代另一个权利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伤者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工伤索赔的时候,是需要了解自己的损失是不是在赔偿范围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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