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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持续时间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4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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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进行非法拘禁处理的时候,在涉及到刑事法条规定的情况时,是会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的,那么非法拘禁罪持续时间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拘禁罪持续时间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犯罪时间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以下简称“法条”)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比较“法条”及“司法解释”,可发现“法条”因无定罪时间标准,存在不足:

  (一)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难以掌握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该罪。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事实上,对非法拘禁程度的轻重、罪与非罪,单纯依靠区别“剥夺”与“限制”是难以界定的。常规的做法是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至三款规定的“暴力、侮辱”手段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构罪情节;而危害大小通常是由后果来决定的;由此,在无加重情节的情形下,拘禁时间的长短便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成为影响构罪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拘禁多长时间构罪法未明文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易造成执法的宽严失衡。

  (二)是否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拘禁持续时间立案标准,认识混乱

  “司法解释”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6种情形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高检院“司法解释”中“超过24小时”的构罪标准呢?

  笔者认为不可。因为一是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特定,利用职权;三是客观行为特定,行为往往发生在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四是主观方面特定,动机一般是出于为公务、为工作。而普通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上述特定性。

  (三)应当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之构罪时间标准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笔者认为,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三、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 客观要件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非法拘禁罪持续时间认定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非法拘禁罪处理的时候,法院判决是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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