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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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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职务侵占罪在法条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占多少金额为立案标准,但五千以上即可追诉。公司的员工利用在公司里的职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占有,金额累计到一定的数目,即可追究责任。在去进行职务侵占处罚的时候,是需要对相关人员的资产进行调查的,因为这种侵占一般都是出现有贿赂的情况。

  一、非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二、非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量刑不一样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占罪是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刑事犯罪,而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机关立案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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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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