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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1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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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滥用职权一般发生在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对于具体的量刑一般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分析,大致范围在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那么,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滥用职权一般发生在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对于具体的量刑一般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分析,大致范围在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那么,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

  滥用职权罪的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滥用职权罪,以徇私枉法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罪,放纵走私罪等为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做到了纵横结合,相互协调,形成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体系,使惩治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综合考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主体范围过窄

  刑法将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对这类人员滥用职权无法可依的问题。但这种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同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不协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受贿行为,按照刑法第八章中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则不按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反映出立法思想上的不统一。同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刑罚规定亦有区别,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了更高的刑期档次。

  2.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却将渎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

  3.立法不明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以至司法机关对大量的滥用职权行为无法追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在新旧体制转型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本身外延不清,造成主体认定和立案管辖的混乱,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明确。二是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聘请的合同工和临时工等,对于他们在履行国家机关公务时的滥用职权行为如何认定仍存疑问。三是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如属于企业编制的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等系统内设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定性,法无明文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的相关知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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