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要承担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08 12:30
人浏览

  我们知道很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成立一些分公司的情况,那么当总公司存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分公司是否有责任进行承担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要承担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要承担吗

  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一般也是要承担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分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

  二、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哪些情况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一)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要承担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由分公司进行承担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