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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诉书和纠纷诉讼书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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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往往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选择诉讼,那么你知道纠纷起诉书和纠纷诉讼书的区别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纠纷起诉书和纠纷诉讼书的区别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贺×,……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12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贺×

  代理律师:林x

  年 月 日

  三、离婚财产纠纷起诉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2、依法判决被告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199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1993年X月XX日,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X月XX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及XX号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小吴某某共有;苏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苏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纠纷起诉书和纠纷诉讼书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严格意义来讲,没有”起诉书“和”诉讼书“的说法。法定称呼应该是”起诉状“或者”诉讼文书“。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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