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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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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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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需要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经常会有有在诉讼的时候将管辖权遗忘。那么,民事法院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院管辖范围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相关知识,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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