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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男子醉驾被查弃车逃跑,醉驾无事故初犯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1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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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性较大,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都存在威胁,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儋州一男子醉驾被查弃车逃跑,醉驾无事故初犯怎么判?

  一、儋州一男子醉驾被查弃车逃跑,醉驾无事故初犯怎么判?

  11月30日晚8时10分许,儋州交警支队在那大城区开展“逢十”夜查整治行动时,一辆小轿车缓缓向执勤卡点驶来,突然一瞬间急刹,只见司机快速下车,弃车逃往对面的马路,行为十分可疑,执勤民警见状便立马追了上去。另一边的执勤人员迅速赶到被弃车辆旁,发现车内副驾驶坐着一名女子。

  面对突然出现的交警,女子一脸茫然。司机没跑多远,就被执勤民警追上将其控制,并带至执勤卡点接受检查。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91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民警依法将符某飞带至医院采取血样检测。经血液检测,违法行为人符某飞血液内乙醇浓度为83mg/100ml,该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12月15日,根据相关规定,儋州交警支队民警根据符某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二、醉驾无事故初犯怎么判?

  醉驾无事故初犯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标准

  1、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儋州一男子醉驾被查弃车逃跑,醉驾无事故初犯怎么判?的相关内容。醉驾无事故初犯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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