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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证据归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01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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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案犯供述证据归类

在法律实务中,同案犯供述证据的归类是一个复杂且争议性的话题。

1.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同案犯的供述应当视为证人证言,理由在于一旦同案犯成为后审案件的知情者,其诉讼地位相应发生变化,从而与其他证人无异。

2.另一方面,也有意见认为同案犯供述应归类为被告人供述,其根本论据在于被告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一点与证人存在本质的区别。

3.不同的归类对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法律人员对此进行慎重的考量与区分。

二、同案犯在逃能否结案

针对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法律实践中采取的是一种灵活而审慎的处理方式。

1.《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前提下,可以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审判的可能性。

2.这意味着,如果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可以根据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移送起诉或者不起诉。

3.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完全结束,因为只有当其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后,定罪量刑才会最终确定,案件才能真正结案。

同案犯供述证据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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