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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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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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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刑法不起诉的类型有很多,比如犯罪情节轻微、是残疾人、在犯罪的过程中终止犯罪的行为,那么刑法不起诉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不起诉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九)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存疑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诉权的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不具有诉权,例如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的余地。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不是必须。这种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到9个刑法条款:

  1、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3、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6、刑法第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

  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

  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

  9、刑法第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上述2-9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情形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为: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法不起诉的情形的相关内容,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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