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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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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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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内,在进行申请专利过程当中,我们是可以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来进行参考,如果违反我国法律以及一些其他因素,我们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权用尽的情况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专利权用尽的情况

  (一)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等。

  (二) 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 科学发现。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四)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五)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一位老中医通过特殊的号脉方式可以诊断出一些难于诊断的疾病,并用针灸、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加以治疗,这些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可批量生产的药物、器械及其制备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六) 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在我国有专门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限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一) 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二) 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三)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四) 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五) 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六) 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二)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四)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也就是强制许可。其实主要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这分为了三大类型,包括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国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权用尽的情况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专利在进行申请的时候不能够与其他专利发生重合,再进行立权以及成立过程当中也是需要满足实际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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