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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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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要进行鉴定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标准来进行处理交通事故,遭到损害后也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问题,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具体程序

  (一)及时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判定事故原因。

  (二)协助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

  在此环节,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三)提交索赔单证

  (四)赔款审核

  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五)领取赔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之日起10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赔款义务。

  三、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损害情况以及一些相关标准来进行办理,并且要承担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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