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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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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气瓶的使用随处可见,有一些气瓶的危险系数是比较高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去使用这些气瓶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气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气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

  (一)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二)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三)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四)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气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 

  二、安全使用气瓶的意义

  压缩气瓶在化学实验室非常常用,为便于储存和运输,人们能将氢气、一氧化碳、乙炔、石油气、氯气等易燃气体用加压的方法压缩后贮存于钢瓶内。这种贮存气瓶是受压容器,瓶内压力很高,有的每平方厘米高达几十公斤甚至上百公斤。如果一旦发生爆炸,相当于几百磅的炸弹威力。易燃易爆气瓶爆炸时冲出的气体,遇火还会发生化学性爆炸, 破坏程度相当严重。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但该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废止。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气瓶的安全规定贯穿于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气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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