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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执行后多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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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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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执行人执行后多久结案

  被执行人执行后的结案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2.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延长,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4.如果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3.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如果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5.如果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6.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工作负责人员

  1.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3.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4.如果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5.在执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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