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以几个
在委托关系中,关于受托人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1.理论上,委托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托人来处理相关事务。一个受托人的情况较为常见,适用于事务相对简单、责任明确的情况。
2.而多个受托人的情况则适用于事务复杂、需要多人协作或相互监督的场合。多个受托人之间可能存在职责划分、协作配合等问题,因此需在委托书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二、委托关系和报酬义务
1.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这种报酬支付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委托合同而产生的。
2.即使委托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报酬,但依据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委托人仍然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3.当委托事务因非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未完成时,受托人仍可就其已处理的部分请求报酬。这体现了法律对受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鼓励受托人积极履行职责,完成委托事务。
4.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的原因、客观原因或受托人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无法完成。
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情况,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的长短或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和居间人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委托人作为居间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并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负有报酬支付义务和费用负担义务,即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按约定支付报酬,以及在居间活动支出必要费用时承担相应费用。
3.居间人作为居间合同的另一方,其主要义务是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4.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居间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等。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其职责仅限于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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