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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3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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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国家队很多项目都会有补助,但是绝大部分朋友对于这些不住并不是很清楚。那么是国家对农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怎样的呢?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国家对农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在实践上是要遵循一般征收拆迁的规则,所以补偿标准也是依据一般的征收法规。我国土地份两种类型,所以补偿标准也有两种。如果征收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需要先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相关的机构来完成,需要结合附近的商品房价格来制定补偿标准。如果征收的区域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的一般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如果没有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执行的话,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应当把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

  

  二、旧房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三、遇到不合理补偿怎么办

  (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二)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国家对农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由文章不难得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的一般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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