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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的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0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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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法院是审理、判决案件的地方,同时我们对事件进行起诉的时候,是需要交付诉讼费用的。那么法院诉讼费的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法院是审理、判决案件的地方,同时我们对事件进行起诉的时候,是需要交付诉讼费用的。那么法院诉讼费的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诉讼费的计算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诉讼费的负担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分歧:

  (一)由各连带责任人进行平摊;

  (二)各连带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三)根据具体情况由主债务人承担。

  多数学者认为,负连带责任的人被共同起诉,应连带承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中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发生的原因有:

  (一)法定连带责任,如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

  (二)意定连带之债,如约定连带保证等。

  对于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被共同起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则上应当由连带债务人连带负担。理由是:

  (一)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基本出发点,其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是保护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的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强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哪个或哪些债务人请求履行、请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债务,完全听任债权人的自由意思。从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被共同起诉的连带债务人应连带负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

  (二)从诉讼费的起因看,连带责任人被共同起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是因连带责任人均没有履行同一债务(属共同过错)所产生的费用,是因连带债务人共同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三)从诉讼实务上看,在债权人起诉连带债务人的诉讼中,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法院一般不审理。对于共同被诉的诉讼费也难以在连带债务人间合理分摊。

  (四)对于连带担保有关的诉讼费,《民法典》有较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债权人的诉讼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可见,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诉讼费属于保证的范围,连带保证人应对诉讼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费的缴纳和退还规定

  (一)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四)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六)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9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九)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诉讼费的计算的相关知识,诉讼费的缴纳就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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